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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06 11:18:44 1954 返回列表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规划〔2017〕2号

  http://sasac.tj.gov.cn/publicity/gfxwj/226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修订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以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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