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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1-30 16:28:14 1116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实施。200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面应对工作

    4.4 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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