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发布:2015-05-07 实施:2015-07-01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效力级别 : 部门规章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 2015-05-07
实施日期 : 2015-07-01
发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
建合同
第三章 代建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正文
基本信息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