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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6-06 14:18:34 1597 返回列表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3〕351号

  各有关单位、区县发改委:

  为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评估机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委依据国家和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机制,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涉及大规模土地与房屋征收以及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结合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对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因影响相关利益方而引发的群体性社会矛盾风险及其防范、化解、处置对策和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实施后对各相关利益方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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